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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晖:农民地权六论
http://view.QQ.com  2007年07月12日08:49   《社会科学论坛》  秦晖  评论0

之六:以维护农民权利为核心推进地权改革

当前土地问题的实质

过去有一种传统的说法:“农民问题的核心是土地问题。”这话对不对?要看你怎么理解所谓的“土地问题”了。如果像某种成说那样,把“土地问题”理解为经济意义上的“所有制问题”,那即使在传统的农业时代,这话也言过其实。中国历代的“农民战争”其实多系官逼民反导致的“民变”,而不是“土地革命”,主要是自耕农—流民反对官府而非“佃户反对地主”,与“无地则反”的描述或“土地私有—自由买卖—土地集中—主佃冲突”的意识形态公式也不相干。

但如果像张晓山先生最近所说,“土地制度的核心是权利主体”,那么的确可以说,不仅传统时代,即便今天中国已不是农业国,甚至“农村”“农民”的非农业产值也已超过了传统意义上的农业产值,土地问题仍然至关重要。我曾提出:今天农民问题的关键是:农民的数量要减少,农民的权利要提高。而农民权利升降的一个主要的标尺就是土地问题;农民的数量是喜剧性减少还是悲剧性减少,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土地问题。

土地问题并不能归结为经济意义上的所有制问题。李昌平先生曾主张“慎言土地私有制”,我在一定程度上同意这个说法:私有制有各种各样,我当然不能同意那种以专制权力“跑马圈地”、赶走农民而造就地主的“私有制”。但“慎言”并非不言,在起点平等基础上形成的农民土地所有制,我认为没有理由反对。同样,我认为也应该慎言“集体”,农民行使自由结社权形成的自治集体,如农会、合作社及股份制联合体之类,当然是多多益善。但身份性、强制性的官式“集体”,往往是农民权利的损害者,的确是“慎言”的好。

农民土地私有制当然也有弊病,这不是什么“小农自由买卖造成土地兼并、无地则反”,也不是什么小农制会摧毁农民的“最后保障”,世界上私有者农民不但拥有生死存亡意义上的“最后保障”、而且享有福利国家式的退休、医疗等各种待遇的例子不胜枚举,西欧发达国家不说了,剧变前的社会主义国家波兰、南斯拉夫(它们在社会主义时代都没有搞集体化)不都是这样吗?农民拥有私有产权和国家提供公共服务(所谓保障责任非“私有”)有何矛盾之处?而农民被剥夺了产权、国家却推卸保障责任(将责任“私有化”)致使农民大量死亡的悲剧,在我们的历史上难道很陌生吗?

土地私有制的真正弊病,就是私有权如果绝对化,可能会妨碍公益建设和国土整治。因此对私有地权的公共干预多于对其他产权,在市场经济中也是通例。但是这种干预要真正合乎公益,需要以政治民主来保证。而在没有这种保证,因而权力不受制约的情况下,地权归农就更为重要、不可或缺,其可能的弊病只会更小、不会更大;而地权归官的害处绝对是更大、不会更小。

地权归农应从底线做起

但是我国目前农民的地权不仅远远扯不上什么“绝对化”,而且达不到起码的要求。不仅谈不上“所有权”,而且“使用权”往往也有名无实。农民只是在别人特许下“使用着”土地而已。他们不仅没有产权,而且“佃权”也很不可靠,不要说“永佃”,就是有限佃期也无法保证。这样的地权状况不要说经济上达到积极的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就是政治上达到消极的“防危机”配置也还很勉强。经常失控的“圈地运动”、频繁发生的土地冲突就是证明。而由于体制的局限,一次次的“土地新政”都不能解决问题。前面说过农业时代“土地问题”其实并非中国的主要乱源,而在如今的非农业时代,“土地问题”倒成了最大的不稳定因素之一,这实在说不过去。

因此,保护农民的地权必须从最基本的“底线”做起。首先那些意识形态上已非禁忌、纸面上也已允诺承认的权利,应当尽快落实,例如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应该得到确实尊重,需要从农民手中得到“使用权”的有关方面,应该学会向农民“购买”而不是“征收”这种权利。如果国家规定开发商拥有“90年的土地使用权”,那么他们应当向农民购买其中的30年,再向政府购买其余的60年——不是说由官员作主卖了再把地价的三分之一给农民,而是两者都应该遵循合意原则,像“土地新政”那样实行公开拍卖。农民和官员一样,作为卖方有权说“不”。如果达不成合意而要强征,那就要在民主与法治的基础上(而不是仅凭官员意志)充分证明该项用地的公益性。否则只有在农民的“使用权”期满后才能“征用”——就像租约期满后地主才能易佃一样。

在商业性开发上,向农民“买地”当然比强征农民的地来得公平。要防止农民(主要是发达地区、城郊、城中村等高价区位的农民)获得的卖地收益过高,可以开征地价累进税,那也比低价强征土地要好。即便是公益性开发,也没有理由拿农民做“牺牲”,“公益”也是利益,利益应当“摆平”,把农民作为交易方仍然比单纯向农民行使权力更正当。如果为避免农民漫天要价损害公益而需要限制其交易权,这种限制则应当与“公权力”本身的公共性(民主性)相对应,以防止其为某些强势利益集团所用。

向农民“买地”又何妨

对于向农民“买地”一向有两种批评,一是怕农民一味说“不”、漫天要价而妨碍商业开发,二是怕农民一味说“是”,贱卖轻甩而导致农地过减,甚至“无地则反”。其实这两种批评的自相矛盾已足可互为驳斥。对前一种担心,我们应当相信农民也和今天的官员一样是理性人,买方明白他们不会一味说“不”。当然他们可能不会像官员那样轻易说“是”——不是因为他们比官员更聪明,而是因为他们卖的是自己的地,不像官员卖的是别人的地。但这难道是一种“弊病”吗?如果这会减缓“商业开发”,那难道不正是这20年来政府三令五申、千方百计、殚精竭虑、苦心孤诣,发了无数的文件开了无数的会,强调“保护耕地、控制用地、暂时冻结、从严审批、地政反腐、垂直管理”而始终达不到的目的吗?地权归农,这目的就达到了,何乐而不为?

其实在这种情况下,连“土地新政”都不必搞了:“协议转让”之所以易生腐败而需要代之以公开拍卖,就是因为官员卖的不是自家的地,容易受贿贱卖。如果是卖自家的地能有这种问题吗?因此向农民买地,交易方式还可以更加灵活,是否拍卖都不必硬性规定,也就未必真会妨碍合理的商业开发。当然,这不是说双方“自由交易”政府就无事可做,政府可以从规划的角度对商业开发进行指导,可以为交易构筑和维护法治平台,可以为双方提供交易信息和其他中介服务,以降低交易成本——这才是经济学意义上真正的降低交易成本,而不是像有些滥用新词的朋友那样,号称以强权降低“交易成本”,实则是剥夺弱者的交易权利来单方面为强者降低“成本”,同时却让弱者承担惨重的“成本”。

至于怕农民轻甩贱卖土地,这不是恰恰解除了前一个疑问、促进“商业开发”了吗?当然这实际上不太可能。放[世界,哪个“土地私有制”国家能像我们这样靠大量圈地创下“爆发式城市化”的奇迹?哪个“土地私有制”国家能够使房地产业者在巨富首富群体中占到如此大的比例?我们的许多官员不都是恰恰认定了农民不会轻甩贱卖,才反对地权归农,认为这会毁了我们靠“圈地”创造的奇迹吗?而东欧的私有化转轨一度造成困难引起一些朋友的嘲笑,很重要的原因不就是“工会吓跑投资者,农民赶走圈地客”吗?

相关专题: 土地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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