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土地制度史与“共同体”问题
土地制度史是赵先生学术成就的更重要的领域,在这一领域他耕耘了约20年。在我看来,这既是先生“社会形态”研究的实证化,也是他农民问题研究的深化。“古史分期”脱开意识形态外衣实际上是社会经济史问题,赵先生在1950年代讨论时主要是讲理论,但那时起他就关心“食货”之学。被打成“右派”前,赵先生致力于研究农民战争史。遭厄运后发表文章困难了,反而使先生的研究向纵深发展。按赵先生用他那个时代话语的说法:“从研究爆发时期的阶级斗争深入到研究一般时期阶级关系的演变。”
我国传统食货之学从朝廷财政偏好出发注意田制(朝廷的土地管理)、赋役问题,而现代的“阶级斗争史观”喜欢强调民间的租佃、雇佣、奴隶等关系。从大范畴讲,赵先生无疑属于后者,但前面提到的那种现实感与理论爱好,使他实际上更重视“超经济”关系而非民间的经济往来。因此他谈租佃、雇佣较少,而谈“田制”更多,在时间上则偏重于“田制”作用更大的宋以前,而略于宋以后。然而赵先生谈“田制”自然不同于传统的食货之学。他自谓:“我从事这个项目(按即土地制度史),也有我自己的特点。我是从中国古代土地公有和集体所有解体的不利落,土地私有制中夹杂着公社残余和国家权力的干预,来展开研究的。一句话,就是从亚细亚生产方式的角度来研究问题。”可见马克思的“亚细亚方式”理论对先生的土地制度史研究也影响不小。
赵先生认为井田制是公社而非国有制,已不同于本来的“亚细亚”方式理论
但在我看来,赵先生的观点与本来的“亚细亚方式”理论已有不小差别。本来马克思讲的“亚细亚”是把“土地国有”和“农村公社”看作一回事的,一种说法认为,“农村公社”就是“亚细亚专制国家”的基层组织。而当年俄国马克思主义者以“亚细亚方式”理论抨击沙俄体制时也认为,俄国传统的农村公社“米尔”是专制国家的工具。这样的判断甚至影响到现实:苏俄早期与我国都曾把国家编制起来的农民组织叫做“公社”或“人民公社”。另外,马克思早先讲“亚细亚”时通常是含糊地谈论“公社”、“氏族”和“部落”等“共同体”,其间并无严格区分。但是后来受摩尔根、科瓦列夫斯基等人类学家影响,后期马克思乃至恩格斯开始区分“母系氏族公社”、“父系氏族公社”和“农村公社”,而恩格斯尤其强调血缘组织“氏族公社”与地缘组织“农村公社”的区分,并认为由血缘到地缘是一大进步。当年苏联讨论“基辅罗斯社会形态”时,就为古罗斯的公社是血缘的还是地缘的(即氏族公社还是农村公社)激烈争论十多年。
而中国三代社会有明显的血缘族群色彩,按上述定义是很难说“农村公社”的,但如果说那是血缘性的氏族公社,三代似乎就成了“原始社会”,又与论者想强调的“阶级斗争”无法契合。当时以郭沫若为代表的主流学派为此干脆就不谈“公社”,只谈“国家”。通常都说三代是“奴隶主国家所有制”(有时又说“实质上是奴隶主私有制”),商鞅变法后则变成“地主私有制”。赵先生因此批评道:“公社(Commune)这件事物,在先秦史和井田制中,是躲闪不开的,但郭老却说不能讲公社,讲公社就没有了奴隶社会;在北魏史和均田制中,公社已经不是躲闪不开的问题了,但唐长孺先生却说公社是均田农民之父,等等。这时,郭、唐是上古史、中古史的最高权威,我抖起胆来跟他们争辩。”在这里,先生所说的“公社”已经回避了“血缘”还是“地缘”的问题。而他认为井田制是“公社”而非“国有制”,则已经不同于把“土地国有”和“农村公社”视为二位一体的“亚细亚”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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