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共同体”与“大共同体”
但是今天看来,同样是束缚性的、不同于近代自由社团的那些传统“共同体”,其功能还是差别很大。而最明显的差别还不是在血缘、地缘等诸“缘”之间,而是在那种其内部有直接的人际交往的“熟人共同体”与更大范围的“陌生人共同体”之间。滕尼斯讲的共同体基本上就是前者,而马克思讲的“部落的联合”、“亚细亚国家”属于后者。我们也可以更简单地把两者分别叫做“小共同体”和“大共同体”。
小共同体虽然也不是近代自由社团,也有人身依附与个性压抑问题,但作为稳定的熟人乃至亲族群体,它有温情纽带,有“信息对称”与“多次博弈”基础上的信任机制,因此可以更多地依靠伦理维系。国外农民学中斯科特等人所谓的“农民道德经济”就是这样产生的。而大共同体的陌生人间没有这种纽带,它的维系就要更多地依赖理性化的强制机制。必须指出:大共同体为了管理方便常形成科层结构,如郡、县、乡、里等,其中的末梢组织也是小单位,成员常常也互相认识。但这些大共同体的基层末梢与“小共同体”仍有性质的不同,因为前者的运作主要靠上层指令,而不是靠伦理。甚至于有时为了防止小共同体认同导致对大共同体的离心,还人为地破坏伦理。我国古代法家之鼓励“告亲”,刘邦这种乡里不齿的痞子(司马迁说是“无赖”)被用作基层干部(亭长),乃至后来的回避制和以科举取代“乡举里选”,就是这样来的。在大共同体强大的条件下“道德经济”很难发达,但这未必就会造就“理性小农”。国外农民学围绕后两者的讨论,对于中国的实际显然很隔膜。
显然,传统小共同体不同于近代自由社团,正如大共同体有别于近代公民国家。而生活中的种种小单位在这一分析框架下可以分成三种类型:小共同体(“道德经济”)、大共同体的科层末梢(“编户齐民”)和近代社团-社区(“理性小农”)。我认为这样的区分比血缘、地缘什么的更重要。形成这样的认识,也是得益于先生谈论共同体的启发。
马克思对伦理型的小共同体与行政型的大共同体科层末梢不加区别,是明显的局限
近代以来国际学界谈论小共同体比较多,除马里奥特、列菲尔德等人写过关于“小共同体”的书外,各国乡村史提到的各种传统公社,如日耳曼的马克、俄罗斯的米尔、南斯拉夫的扎德鲁加乃至日本的町,也都是这种伦理型的熟人共同体,滕尼斯的共同体和斯科特的道德经济实际上也讲的是这种东西。只有马克思的共同体概念是涵盖了“部落的联合”、“亚细亚国家”之类的“总合统一体”,这种说法强调了大小共同体的共性(传统性或前近代性,即对个性的压抑),突出了近代化过程的本质(摆脱共同体束缚的个性解放,从身份到契约的过程,即自由结社取代小共同体,公民国家取代大共同体),是很有意义的。
但是马克思对大小共同体的差异不加分辨,尤其是对伦理型小共同体与行政型大共同体科层末梢不加区别,把“农村公社”看成“亚细亚专制国家”的基层组织,这就是明显的局限。事实上,无论马克、扎德鲁加还是町都不可能成为“亚细亚专制”的基础,因为对小共同体的伦理认同如果很发达,其实是不利于专制的“大一统”的。甚至俄罗斯的米尔虽然行政性较强(有学者称之为“政社合一”),对沙俄帝国有支撑作用,但这样的帝国极权程度也有限。以至于后来斯大林以国家强制力量推行“全盘集体化”时,就受到村社凝聚力较强的俄国农民的强烈抵抗,反而是“一小二私”的中国农民很容易就被“一大二公”了。
法家一方面强化国家垄断,一方面推行反宗法的“伪个人主义”,实现了周秦之变,建成了极权帝国
因此,极权帝国通常都喜欢发展科层组织,而不喜欢小共同体——如同政治上喜欢官僚制,不喜欢贵族制。赵先生批评唐长孺先生把北魏隋唐均田制说成是农村公社,的确极有见地。隋唐农村如果是像日耳曼马克那样的村社共同体,大帝国恐怕就崩解成中世纪日耳曼那种状态了。而“封建”时代的西周,“天子”行政不出“千亩”王畿,怎会有“国有制”;“帅其宗氏辑其分族”的状态下又怎会有“私有制”。所以“井田”的实质的确是“公社”——宗族共同体,后来法家正是一方面强化国家垄断,一方面推行反宗法的“伪个人主义”政策,才实现了“周秦之变”而建成极权帝国的。这以后“国有”和“私有”才在小共同体的废墟上并行不悖地(也就是说,并非“私有”取代“国有”)发展起来。一方面国家对土地的控制比西周时大大强化,另一方面原来的宗族公社瓦解成“借父耰鉏虑有德色,母取箕帚立而啐语”的状态,当然,这种“私有”尽管可以发展到几乎六亲不认的地步,在官府面前却软弱无比,实际是“伪私有”而已。从这样的视野不仅可以重新认识农民史,对“农民中国”的宏观历史走向与现代化道路也会有更深刻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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