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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应如何提供法律服务
http://view.QQ.com  2008年04月21日08:21   南方都市报  冯同庆  评论0

2008年4月16日《南方都市报》载,深圳市总工会与7家律师事务所签订协议,将在一年内投入300多万元购买服务,为工会会员维权。深圳市总工会表示,如此大规模向律师事务所购买服务乃全国首创。

这是一件值得称道的好事情,却也是一件有待进一步切实做到位的事情。所谓值得称道的好事情,是说这是一件运用法律手段为工会会员维权的好事情。所谓需要进一步切实做到位,是说这本是一件早已有法律规定的事情,却一直做得不到位。如果能够切实依据法律、依托政策、依靠群众,能够把这件事情做得更好。

工会通过购买的方式提供法律服务,比以往不规范地提供法律服务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不过,购买的方式总是涉及商业交易,不可控的风险总会多一些。我们注意到,深圳市总工会对此是有所防范的。据报道,深圳市总工会对律师履行职责有明确要求,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如果被有效投诉三次,将会被总工会终止合作。

其实,工会自身就可以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更好地避免上述风险。这是早已有法律规定的。早在1992年修订的《工会法》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遗憾的是,这来之不易的成果,事后却没有得到有效的运用。全国总工会与国家司法部门多次商讨如何落实工会提供的法律服务,采取在工会组织中设置公职律师的方式寻求解决。工会的公职律师开展了试点工作,而且取得了初步的进展。然而,在我国,公职律师的设置一直存在争议。2007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新的《律师法》,依照该法的规定包括工会在内的机关公职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这就使工会自身为职工维权提供法律服务面临十分艰难的局面。

一些基层工会为了实现工会自身提供法律服务,在相关法律规定难以得到及时落实和应有尊重的情况下,寻求从政策上突破。我们可以称之为用政策牵引立法实施。

工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条件也好,政策条件也好,恐怕都需要来自群众的条件。工会法律服务的对象是群众,群众对自己的需要有着最为切近的感受。可是,对源自群众的条件,往往却被忽视。

据报道,深圳市总工会表示,工会法律服务的案件越有典型性、代表性,受益者越多,便越有可能得到帮助。这就是认识到群众条件的重要。那么,这种认识是不是还需要深化呢?就在包括深圳在内的地方,近年出现了专门替农民工维权的“职业”群体———被人们称为“公民代理人”。他们原本就是农民工,在自身维权、帮亲友维权过程中掌握了法律知识和维权技巧,通过低廉收费和有效维权,在企业和农民工中积累了声誉和信用。他们普遍实行“风险代理”和低廉收费,承诺“打不赢官司不要钱”,将农民工体制外抗争引入法制轨道,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工投诉求告无门、诉讼成本过高、判决执行无望等维权难题。据说,活动在珠三角地区的农民工职业维权人士不下500人,构成了农民工原生组织的形态。然而,他们的存在也引起有关管理部门的质疑,乃至要严格限制他们从事公民代理活动。对于工会来说,不应该认同简单地消解农民工原生组织的观念,而是应该有效地吸纳农民工的原生组织。那么,工会在提供法律服务方面能不能吸纳这样的“社会力量”呢?不但应该,而且可以说他们是更有生气和更为牢靠的动力。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授 冯同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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